您好,欢迎来到尚上金服官方网站!
首页-信托异常情形的处置:沟通与产品转让

信托异常情形的处置:沟通与产品转让

发布时间: 来源: 阅读量:

持有信托产品期间的全面管理,不仅仅是指及时获取与解析产品信息,把握产品的风险状况,更重要的是,当该产品的存续期限(比如有些产品就会设置一定的延长期)、预期收益率(比如某些浮动收益类产品)等难以符合投资组合所设置的投资目标时,则需对其进行调整。


信托产品现状是变动不居的,当出现异常情形时,比如融资主体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目标项目难以按预期进度推进、目标项目的盈利能力不能达到预期水平、还款来源出现短缺、抵押物价值发生重大减值等情况时,及时与产品推介方或产品发行方沟通就显得尤为必要。投资者就此进行沟通时,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 确定产品的存续期限


一旦信托产品发生不利情形,多数产品发行公司就会采用信托合同中延长信托计划期限的条款,以便争取更多时间处理相关问题。此时对于投资者而言,一方面可能打破其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情况,另一方面可能因为产品期限的延长而面临更多不确定性风险。对此,投资者必须确定信托计划的具体存续期限,以便根据自身的投资组合状况,评估延长期内是否可以承受后续不同风险。


(2) 了解产品的预期收益水平


信托公司并无“刚性兑付”的法定义务,产品一旦出现异常情形,投资者信托本金及投资收益就无法按期收回。因此,产品出现不利情形时,投资者一是要向信托公司了解融资主体的具体经营情况是否有可能改善,且有何种改善措施,特别要注意其现金流安排是否足以覆盖应付借款本息;二是关注目标项目的运营情况,比如对其开发进度、销售前景等予以分析,从而判断产品预期盈利水平。


总之,融资主体的经营情况及目标项目本身的盈利能力,是实现投资者预期收益的基础保障,在详细了解两者情况后,投资者即可大致对产品的未来收益作出基本判断,若产品的收益无法满足投资组合设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者则可对其予以调整。


(3) 明确担保措施的安全性


产品发生异常情况,多为融资主体或目标项目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于此情形,完全依靠融资主体自身经营所得或是项目营收偿还信托计划借款本息,确实比较困难。此时信托计划设置的担保措施就开始发挥保障投资者利益的替补功能。


为此,投资者需要了解担保措施完整实现的可能性,特别是存在抵质押物的情形下,一是关注抵质押物的真实价值,看其是否出现减值情形,二是了解抵质押物变现是否存在政策或程序障碍,三是在处置抵质押物时是否有足够的受让方或出售市场。


异常情形下的产品信息情况沟通,不仅仅局限于上述几个方面,投资者还可以结合各类产品投资分析的特点,针对不同产品类型予以系统把握。当然,对于投资者而言,最为关键的是要综合经过沟通所得到的信息,评估产品的期限收益安全性,从而结合自身投资组合的详细情况对其作出妥当调整、处理。


但是,投资者需要明白,我国当前的信托产品流通机制并不健全,信托产品调整及处理方式实际上只有向第三方转让信托受益权这一种方式。


因此,鉴于信托产品的流通方式单一,一个理性的投资者在投资前不仅应当全面分析拟投产品,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投资安全性,还应在持有信托产品期间关注产品动态,当其发生异常情形且无法继续持有该产品时,需有效快速寻找到信托受益权的受让方,以便及时优化自身的投资组合,控制投资风险


投资者向第三方转让信托受益权,一般有如下限制条件:①信托受益权的受让人应当是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②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③机构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一般来说,多数信托公司的信托合同均会规定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与受让人持下列文件,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①信托合同;②转让人与受让人签署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③转让人与受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或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④受让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资料;⑤转让人与受让人未按照上述约定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受托人仍视原受益人为合同受益人,由此发生的经济和法律纠纷与受托人无关。


壹周热销产品

推荐信托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