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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家族信托”是不是存在这些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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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中国家庭财富的迅速增加,中国创一代集中步入退休阶段,如何实现企业传承和家族财富的传承是其迫在眉睫的现实需求。家族信托作为一种在国外已有数百年发展历史的财富传承利器,近年来开始在国内逐渐兴起,受到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群的关注和青睐。


然而,由于国内家族信托业务起步较晚,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大多数高净值客户对家族信托不甚了解,甚至还存在诸多认知误区。结合我过往多年中接触到的客户案例,希望能为大家抽丝剥茧,厘清家族信托的几大“误解”。

误区一:家族信托与理财产品混为一谈

很多客户经常把家族信托和平时在信托公司或私人银行购买的理财信托理解为一回事儿,事实上二者存在本质区别。这里说的“理财信托”指的是以资金保值增值为目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就是说投资者作为委托人购买理财信托产品,其受益人只能是委托人本人,理财信托主要的功能是满足投资者财产的保值增值需求。

家族信托更应当理解为是一种运用法律关系的安排,以实现资产隔离保护和财富传承为主要目的的事务性服务,同时在信托存续期间对资产进行投资以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根据2018年8月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简称“37号文”)首次给出的家族信托的定义: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

家族信托的财产金额或者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受益人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作为唯一受益人。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

误区二:国内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设立家族信托没有法律保障

部分客户认为,家族信托在中国起步较晚、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在国内设立没有保障。实际上,早在2001年10月1日国内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在信托法律关系的基本规则上已经与国际接轨,为家族信托提供了基本法律保障。与此同时,银保监会37号文在监管规章上首次明确家族信托定义,为家族信托业务的开展保驾护航。

另外国内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公司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担保法》以及《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及其细则、《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等与家族信托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基础法律框架已经非常健全。可以说,国内的基本法律和财产保护制度完全可以满足家族信托的设立。唯独只有一点,目前国内《信托法》相关配套制度尚不完善,主要是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缺乏可操作性、信托税收制度还没有建立等,但是这并不妨碍家族信托的法律保障,只是更需要考虑设立家族信托的“投入产出比”。

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中国社会在不断的快速发展和转型,中国的法律制度也一直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但并不能因此认为在国内设立家族信托没有法律保障。事实上,家族信托在许多欧美发达国家也都是在法律法规不完善的背景下不断实践发展到今天的。

误区三:家族信托是富豪们的专属工具

绝大多数人对家族信托最初的认识是来自影视剧和媒体报道,例如《人民的名义》里的设立2亿家族信托的高小琴,还有传媒大亨默多克、石油起家的洛克菲勒家族、香港首富李嘉诚、一代名伶梅艳芳等等——似乎家族信托只能就只是超级富豪们的专属工具。

其实不然,根据银保监会37号文最新规定,家族信托的财产金额或者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就可以设立。因此,对于大多数高净值客户来说都能满足设立的条件,完全通过设立家族信托实现资产隔离保护、婚前财产保护、减少继承纠纷、防止挥霍等家庭财富保护与传承中的现实问题。


来源:中 信 信 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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