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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信信托中应收账款融资模式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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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随着金融创新的迅速发展,收益权也被广泛运用于国内各种金融产品,金融机构创制了种类繁多的资产收益权投资产品。其中应收账款收益权及回购协议信托产品就是其中典型的一类。之前的文章我们提到过,在信托产品中,常见的交易结构有贷款模式、股权模式、权益模式、组合模式。

 

 

什么是应收账款转让加回购模式?

 

以政府平台融资为例,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募集信托资金,受让政府融资平台持有的应收账款,以该资产未来的现金流作为信托计划的未来现金流入来源,平台公司以此融入资金,到期后由其回购应收账款,实现信托计划退出。


举个例子说明,假设A企业以对B企业的3亿元应收账款,向C信托公司申请1.5亿信托公司融资;常见的操作是首先将该应收账款在人民银行登记转让给C信托公司,并由A企业和C信托公司签署“回购协议”,约定项目到期后以“1.5亿本金+融资成本”回购该债权。期间即使B企业跑路倒闭,A企业仍然有回购义务。


在这里需要注意,如果只是转让债权而没有回购协议,B企业出现偿付危机时,C信托项目就可能面临风险。


应收账款收益权信托产品一般采用步骤

 

1:信托公司与融资方签署《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协议》、《应收账款收益权回购协议》等相关协议;


2:信托公司与各担保方签署《保证合同》、《质押合同》、《抵押合同》等相关担保合同;


3:办理相关的抵押登记、质押登记手续。


需要注意的问题

 

1、及时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在应收账款收益权信托项目中,应收账款的权利人依然是融资方,所以融资方仍有权对应收账款及其收益权进行再次处分,另外,目前收益权的交易并无具体的登记公示制度,若融资方擅自处置,则可能很难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在应收账款收益权信托项目中,一般都需要对应收账款办理质押登记。


2、应收账款应真实、合法、有效存在


在应收账款收益权信托项目中,信托公司应审核基础交易文件,调查应收账款是否已经真实形成,是否对应收账款设定质押等权利负担,出让人是否已经履行完毕应收账款项下相关义务,债务人是否对该笔应收账款存在实质性抗辩理由等,从而最大限度确保基础权利的合法有效。由此可以看出,投资人在进行这类项目的选择时,优先选择管理经验丰富,风控严格的信托公司以保证信托公司对应收账款的合法尽调,进一步确保应收账款的真实、合法性。


3、应收账款的价值评估


对于典型的应收账款而言,价值评估主要需要考虑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若债务人企业经营良好,现金流充足那么偿债能力是比较好的。对于特殊的应收账款,如各类收费权、公用企业供应水、电、气、暖产生的应收账款而言,进行准确的价值评估是比较困难的事情。这时我们需要重点关注:

 

(1)收费权剩余存续期限;

 

(2)该类收费是否有行业标准,国家是否实行价格管制

 

3)债权存续期间,国家政策、产业环境的变化会否实质减损甚至灭失质押的收费权?如某些景区,可能会应政策要求,免费对公众开放,此时收费权已不复存在。


总结:

 

本文介绍了应收账款融资模式的相关内容,以及应收账款转让和质押的相关规定。首先,如果是应收账款质押,则一定要在征信中心办理登记;其次,无论是应收账款的转让还是抵押,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建立在真实合同的基础上,双方有无真实“债权合同”十分重要。现实情况中,对于信托投资者而言还是很难辨别应收账款的真实性,所以选择管理经验丰富和内控严格的信托公司是保证投资安全的重要一步。

 

 

 

来源:九號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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