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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项目要经哪些流程才能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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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款审核是信托项目成立运行前的最后一步,也是项目过程管理的第一步。在项目前期尽调、立项、风控审批等一系列过程中,信托经理沟通协调各方、拟定交易结构、确定合同文本、签署最终合同,付出了诸多努力。这些努力在项目正式成立之后,才能转化为切实的工作成果。因此,在严格落实风控要求的前提下,促使项目顺利成立,是放款审核岗位人员的核心职责所在。本文对信托项目放款审核工作中的要点进行总结,供相关人员参考。

 

一、严格审核合同签署情况

 

顺利签署合同是项目成立最为重要的前提条件。合同签署中,放款审核人员需要落实交易对手的身份识别和面签条款。如果未进行面签和交易对手身份识别,极容易出现合同签署方非交易对手本人、合同原件丢失等情况,由此引发风险。

 

在信托项目操作实践中,交易对手身份识别及合同面签工作按照行为主体不同,分为“委托人负责”和“信托公司负责”两种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各大信托公司都制定了相关操作细则,对合同签署中的各类情况及应对方法进行了详细要求,业务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须严格落实执行。

 

另一个合同签署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合同的签字或盖章方是否与交易对手一致。常见的一类情况是法人机构非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这时需要交易对手提供授权路径完整的授权文件,且授权文件中的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授权人及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等内容应当与实际签署的合同衔接一致。

 

二、满足贷款发放前提条件

 

在贷款类信托项目中,信托公司作为贷款人应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严格核实贷款合同约定的放款前提条件是否已满足,确保信托公司履行作为受托人的义务。

 

事务管理类项目信托合同中常有“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资金,即表明委托人认可以信托资金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已具备,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等类似表述。该条款的设计是为了更好地厘清信托公司的受托责任,在同委托人产生纠纷时能够产生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不能免除信托公司的义务和职责。

 

近期披露的监管处罚及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例,均提示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不论是事务管理类项目还是主动管理类项目均应审慎严谨,严格落实相关规定。

 

贷款合同中常见的放款条件有如下几种:

 

资产端合同已签署完毕并生效。该条在上文中已详细分析,此处不再赘述。

 

担保、抵押、质押等相关风控措施已办理完毕并取得相关权利证明文件。该条看似简单明了,具体落实时极易产生问题。在取得相关抵质押权利证明文件后,放款审核人员需要仔细核对证明文件上的相关要素同抵质押合同中的抵质押物权利清单,是否完全一致。不动产类抵押注意核对抵押物坐落位置、不动产权登记号、抵押物面积等是否一致,抵押合同中的抵质押物是否有遗漏未办理的情况。全国各地抵质押机关规定及执行标准差异较大,只有多方仔细核对抵质押权利证明才能发现问题。

 

房地产类项目中,需要满足“四三二”要求及最低资本金比例足额到位要求。“四三二”即信托公司发放贷款的房地产类项目须“四证”齐全、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30%、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具备二级资质三项要求。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项目四证的相互间要素必须一致,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坐落位置、地块编号、面积等。若项目四证存在分批取得的情况,放款审核人员应当核实证件所列示楼号、分期建设等要素是否一致。关于最低资本金比例要求,需核对发改委等政府部门的备案文件以确定项目总投规模。在确定自有资金比例时,需核对相关划款凭证及其验资报告、股东借款,同时股东须承诺在项目公司偿还金融机构贷款前放弃对该股东借款受偿权。

 

若合同的签署或合同所载交易的履行需要由相关方获得第三方和/或相关政府机构授权、批准或同意的,相关方已获得此等授权、批准或同意,具有完全的效力。对于贷款合同约定放款前提条件,涉及到的诸如中外合资企业外方股权出质的,应至原审批机构办理有关报批手续;金融机构股权出质的也应当遵循《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

 

三、项目立项审批意见常见要求

 

为保证项目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要求,一般在放款前应取得委托人相关批复决议。

 

对于该项的落实,当委托人为金融机构时,可提供信贷审查委员会批准文件、银行内部签批单或系统审批截屏等;当委托人为非金融机构时,应提供其内部有权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等)出具的投资决议或批复。

 

放款前应取得融资人的融资决议及担保人的担保决议。融资决议和担保决议都须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章程规定。在取得相关决议后,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实交易对手的股东信息、董事会成员信息,根据交易对手公司章程核实其有权机构、议事规则等。

 

此外,决议的落款日期应当填写完整,以确保在决议出具时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还应取得融资人或者担保人股东、董事会成员盖章和签字样本,以便同决议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核对。

 

若项目成立时遇到复杂情况,建议信托经理与信托公司各相关部门提前沟通,尽量在项目立项尽调阶段对放款条件和落实资料及办法进行沟通,避免在放款阶段出现被动情形,从而影响放款效率。在事务管理类项目中,如果有放款前提条件无法落实而又需要紧急放款的,可通过委托人出具函件豁免该放款条件的方式予以妥善解决。

 

 

来源:信而托(本文选编自《渤海信托》第4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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